自流井人民检察院一起案例入选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凯发k8官方旗舰厅

2021-07-14 18:56:25来源:编辑:杨国庆

虞芳 自贡频道 林听宇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7月14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鲁某某、冯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成功入选四川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全省仅入选4例。

据了解,2019年12月16日8时许,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由泸州市往叙永县方向行驶至1820.47公里路段处,与正在中央隔离护栏边进行绿化带垃圾清理作业的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王某甲、王某乙相碰撞,致二人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养护工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查,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g76厦蓉高速公路纳溪至叙永段高速公路路面垃圾清理等日常保洁作业及绿化养护作业工作。

鲁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贯彻落实不力;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三人分别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四人行为间接造成了2019年12月16日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期间,该公司曾4次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被有关部门罚款、限期整改。

2020年3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以鲁某某、冯某某、燕某某、黄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鲁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5月11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典型意义:

准确区分不同责任,依法履行检察职能。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涉案人员身份多样,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按照各涉案人员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准确界定相关人员责任,对责任重大的人员依法追诉,对责任较轻的人员依法从轻处理,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宽缓量刑建议。为警醒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维护公共安全,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提起公诉,防止企业产生侥幸心理。同时,为让被告人及时回归企业开展经营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综合考量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延伸检察职能,助力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要做企业经营发展管理的“老娘舅”,通过办案引导民营企业家学法、用法、守法、护法,通过开展法治体检等方式,对涉案企业不规范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促进涉案企业补齐短板,强化弱项,在生产经营中落实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自觉守法合规经营,防止涉案企业再次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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