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伟 自贡频道 张启帆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近日,荣县公证处为方便借款人融资,为快捷实现银行债权,主动开通了绿色服务通道,为借款人邹某、范某夫妻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功办理了一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1月6日,邹某和范某夫妻俩因经营生意缺少周转资金,遂向银行申请借款。邹某和范某夫妻俩与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业务经理黄某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经协商,在双方已经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授信合同》的基础上,黄某某代表银行与邹某和范某夫妻俩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条款》增加了赋予强制执行条款。邹某和范某夫妻俩和抵押人(担保人)曾某均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承诺:涉及上述合同中借款及抵押人应履行债务届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贷款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及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按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执行证书强制执行借款及抵押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承诺。公证处为方便借款人融资,为快捷实现银行债权,开通了绿色服务通道,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受到借款人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高度认可。
所谓“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简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该债权文书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近年来,随着金融纠纷案件持续增长,“赋强公证”是新时代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利剑,公证债权文书在化解金融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有利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疏减法院诉源;其次,金融机构可有效减少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等,节约诉讼成本;最后,打消了债务人的侥幸心理,增强了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节约了参与诉讼的时间有利于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