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对本辖区内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于2013年与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回龙村3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本组位于s305公路旁60亩土地给被告人邹某某进行多种经营,并约定将流转土地用于种植、养殖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多次同意他人将建筑项目的土石方及建筑垃圾倾倒在流转土地上,并在未经原承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流转土地转租给他人堆放建筑材料、搭建彩钢板房、安装地磅秤等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流转用地中6768平方米(折合面积为10.15亩)耕地被破坏,破坏程度为重度。
在庭审过程中,贡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贡井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邹某某达成协议,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邹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前对其破坏的18.13亩土地自行组织复耕复垦。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者复垦不达要求,就支付起诉人贡井检察院复垦费人民币2418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曹晓霞)